编辑: 阿拉蕾 | 2017-04-11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无人管理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1995年前建成交付使用、配套设施较差、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小区须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为多层以上楼房,且主体建筑基本完好(不含危旧房),未列入未来10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计划.包括破产改制企业宿舍、机关事业单位房改房宿舍、少数早期商品房或房改出售后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等,因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保绿、保洁、保安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 老旧小区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的原则,通过公共财政支持、物业企业服务,逐步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费,发动社会资金积极资助,扎实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有序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实现"百姓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 第四条 老旧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负责.内容包括老旧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 第五条 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由街道对无人管理老旧小区及背街小巷本着就近、便民、尊重老习惯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聘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达到城区无人管理老旧小区及背街小巷管理常态化、无缝隙. 第六条 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通过四年过渡期进行理顺,逐步推向市场.物业费标准暂按0.3元/O,对实施简单物业管理的(保洁服务)可按0.2元/O,具体由街道结合各小区物业服务内容,与中标物业公司在服务合同中约定.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市、街道按每月0.15元/O的标准给予中标物业公司专项补贴,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
其他差额部分由街道协助中标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 第七条 老旧小区居民住宅面积、人口等底数由街道负责统计,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八条 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由街道负责,把需要改造提升的老旧小区分类建档,逐年列入改造计划,市城区社区综合提升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街道选聘的中标物业公司制定专项考核办法. 第十条 市规划局负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市、街道两级财政要加强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管,每年拨付中标物业公司一次.专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会同市城区社区综合提升指挥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街道共同认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管指导. 第十三条 街道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结合市长热线、居民投诉等情况打分,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重新招标选聘.同时,在街巷宣传栏公开责任单位、责任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要健全老旧小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完善小区业委会制度,充分发挥业委会作用.社区居委会要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暂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接管老旧小区后,采取"先期介入、先行接管、先行服务"的办法,先配套安保、环卫设施,开展卫生保洁、秩序维护、门卫执勤等简易服务,配合所在街道或社区进行整治改造. 第十六条 对承担老旧小区服务管理的物业公司给予经营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