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7-04-13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 推荐车型目录 )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经省政府批准,也可用于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授权委托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都要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产品价格构成,即:车辆初始价格、国家补贴金额、地方补贴金额、最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按照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本地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省级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售出车辆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及时向当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推广应用主管部门 )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和2);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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