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7-04-13 |
省外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6.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4) 7.各市(州)、县(市)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季度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 省工信厅 )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联合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省政府或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级补贴资金再拨付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资金拨付暂确定为两种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大的市(州)、县(市),省财政厅采取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
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小的市(州)、县(市)按年度实际申请数量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省内中省直汽车生产企业可按上述相关申请时间和材料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市(州)、县(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省工信厅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 推荐车型目录 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并建立会计档案,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伪造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能,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每年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并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