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04-23
皖价服〔2018〕11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管道 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9月25日 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从门站(接收站)、CNG及LNG储备站输送到储气站、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配气价格以燃气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城镇配气价格原则上应当统一.主城区以外、配气管网独立的,可以单独制定配气价格.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配气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制定.通过核定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综合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配气价格. 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其中:准许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 第六条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同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自管网建成通气之日起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

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第七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即: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其中: 有效资产为燃气经营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第八条 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条 配送气量按照燃气企业年度销售气量(不包括转供、代输气量)及管道负荷率核定. 管道负荷率=年度实际配气量M设计输气能力. 负荷率达到或超过50%,配送气量按实际气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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