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7-04-27

3、姜卫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姜卫宏为股东监事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姜卫宏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4、南京市公安局华侨路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2012年9月15日姜卫宏补领身份证的事实;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接处警回执单》1份,证明姜卫宏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6、余燕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当事人住所房东刘咏梅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8、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9、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8年7月25日,本局以局公告栏张贴公告、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顺顺卫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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