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5-05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涉及中介 服务项目 设定依据 备注
1 采矿权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1.《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序号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涉及中介 服务项目 设定依据 备注 采矿权审批 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