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5-05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2.《关于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O7〕68号)

六、矿山停采、闭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对残留矿产资源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应根据已评审备案的闭坑(停采)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评价或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资源/储量类别,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重新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采矿权申请.

2 招拍挂用地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仅针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划拨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个行政审批事项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划拨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3个行政审批事项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涉及中介 服务项目 设定依据 备注

3 划拨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仅针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也需要开展该中介服务事项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八条 地图界线的测绘,国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国界线标准样图 标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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