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8-30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屏市管)食药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高林友 地址(住址):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9号 邮编:352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350923MA2YF5H85P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3509230007638 经营者:高林友 性别:男 身份证号:352228195603085018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在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9号的"屏南县高林友油炸店"内销售由其当天自制的馒头和包子等产品,屏南县公安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同检测工作人员随即抽取了馒头和包子两种产品各1kg用作检验,上述批次的馒头产品当事人是生产了70个、包子共生产了50个,当天生产的馒头、包子已全部售完(包含当日抽检取样的上述馒头、包子产品各1kg),包子、馒头售价都是1元/每个,货值金额为120元.

同时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的原料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18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林友送达了由杭州谱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RF

1813870、RF1813871).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要求,该报告结论显示:被检的该批次馒头、包子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 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糖精纳).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抽样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身份信息. 2.杭州谱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

1813870、RF1813870)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批次馒头、包子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其制售的馒头中添加含有糖精纳以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屏市管)食药听告[ 2018]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屏市管)食药处告字[ 2018]16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也没有向本局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高林友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制作馒头、包子中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七),经局案审查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仍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 ,经局审会研究讨论,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以上两项处罚罚没款合计1312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屏南县农业银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屏南县支行;

账号:13260101012001013)缴纳所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内向屏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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