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7-05-24 |
电话:联系人(调度) 乙方全称: 详细地址:邮编: 联系
电话:联系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旅游汽车管理有关法规之规定,为保护旅游交通运输安全、顺畅,维护甲、乙双方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合作、共担风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本合同为旅行社代替旅游者租用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或客运有限公司客运车辆的主合同,即长期租车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一方注销登记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自动失效,主合同失效后再行签订的《旅游用车确认单》亦属无效,责任全部由过失方承担.每次用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准,《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本合同的附件及结算依据.
二、乙方用车必须通知旅游汽车公司联系业务,公司对公司发生业务联系,个人之间不发生业务联系(乙方不得私下与客运驾驶员建立承运关系,否则,所发生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车业务一经确认,团队运作方案均须双方加盖有效防伪编码印章.
三、甲方所属旅游客车必须具备有效的行车执照和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标志牌等旅游客运营运手续,该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足额办理相应的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保险数额不少于30万元).
四、甲方提供的旅游客车、客车驾驶人员服务标准应符合交通部《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规定》(2006年第九号令)及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旅游汽车驾驶员上岗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所提供的旅游客车技术性能完好,应车容整洁,车内音响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旅游客车必须备存该车有效车辆保险凭单号(由旅游汽车公司统一向签约旅行社提供).
五、甲方所提供的旅游客车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如客运车辆本身出现故障、需更换车辆、影响正常行程、造成景点未游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用车程序是:乙方将团队行程以传真方式发到甲方,经协商确定后,加盖有效防伪印章,回传旅行社,双方签署《旅游用车确认单》.签署后乙方须支付甲方全额费用,甲方须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双方应做到一车一团一清.
七、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因故需要解除《旅游用车确认单》的,出境团队应在72小时前,国内团队应在36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通知对方确认可免责.否则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原定本团总运费的15%作为违约金.
八、导游监督责任:全疆所有导游人员都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所有导游人员都兼任本车安全员,对甲方约定提供车辆的车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旅游服务上岗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进行核实.发现不符,立即反馈旅行社,由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重新协商解决.车辆在运行途中,随车导游负有安全行驶监督责任,及时提醒驾驶员不超速、不酒驾和影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