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7-05-24
关于印发自治区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选择规范的通知 新安办字〔2011〕29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企业: 为做好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稳妥进行,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维护用户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运管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自治区道路交通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新安监行管字〔2009〕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非专门生产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综合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专业生产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C认证,取得终端设备软件产品登记、国家权威机构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省市GPS行车记录仪地标检测报告(所在省市区有专门要求的)、防爆许可合格证;

3.生产车间(含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4.连续生产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五年以上;

5.车载装置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具有相应生产线,企业配备有下列试验设备并开展相应试验,具有试验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试验记录. (1)振动试验设备;

(2)高低温试验设备;

(3)静电试验设备;

(4)抗电火花摸拟试验设备;

(5)电磁干扰试验设备;

(6)过电压测试及电源线极性反接试验设备.

二、产品设计及配件要求 1.使用汽车级专用AMP插座;

2.输入输出接口用光电藕合器件隔离;

3.使用工业级芯片;

4.使用32位ARM芯片;

5.至少满足两路以上摄像头接口,具有远程条件触发提取数据、照片或视频功能;

6.具有SD卡或Nand-flash存储图像功能(随机配备容量2G以上SD卡或有2G以上存储空间);

7.具有USB接口现场U盘记录仪数据提取功能(有行驶记录仪型);

8.具有短信、语音通话功能. 9.主机有显示屏、打印机或留有显示屏、打印机接口;

10.具有行驶记录仪车速传感器等(有行驶记录仪功能型);

11.有卫星定位天线、无线通信天线;

12.设备自检功能:在通电开始工作时,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自动上报监控管理中心;

13.防破坏功能:内置后备电池,具备断电报警、警情报警、天线故障报警功能;

14.具备语音监听功能、语音播报功能;

15.具有本地U盘升级和远程无线升级功能;

16.已安装的产品年故障率不超过10%(用户管理原因导致的故障除外);

17.产品通过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接入测试及功能验证;

18.会同中国移动新疆通信公司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售后服务合同(用户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增加相应附件).

三、本地化售后服务 1.代理商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具有自有办公场所、营业房屋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租用房屋的,租用合同有效期三年以上. (3)至少有一名通讯电子类工程师职称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财务人员. (4)有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售后服务固定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设备. (5)从事安装及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6)与终端设备生产企业签订新疆总代理或区域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最少三年.售后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有人值守. (7)持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运管局备案. 2.产品生产企业 产品生产企业在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直接在新疆从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基本条件不低于代理商. 3.总代理在地州市销售、安装终端的产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在当地有固定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4.每月28日前向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中心书面报送安装、售后服务情况,及时解决监控服务中心、用户反映的问题. 5.销售、安装企业与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6.选择使用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统一制作的专用号段GSM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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