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5-27

(六)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事项,另行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七)举办为期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经海关总署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

《在祖国大陆举办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台发第792号)第5条: 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

第6条: 除第五条规定外,举办其他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台办(仅在大陆举办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

省级及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举办冠名 中国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地方其他单位;

中央企业;

举办冠以 海峡两岸 、 两岸 、 对台 等字样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未冠以以上字样但台湾地区厂商参展面积占总展出面积一半以上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台湾地区机构联合或委托大陆主办方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

18003 商务部 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销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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