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7-07-05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重金属废水监测项目为: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重金属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为: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1.3监测时间和频次 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按以下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市控、县控企业按当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监测.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半年监测1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内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共2次.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

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

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项目(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每半年监测1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内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共2次.其他监测项目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 危废企业:如执行的排放标准有监测频次的要求,按其要求开展监测.如无明确要求的,若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

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 1.4评价方法和标准 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设备)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企业任一排放口(设备)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

2、废水重点企业 2.1监测情况 2016年下半年,全省废水国控重点企业应测106家,实测93家,占应测数量的87.7%,其余13家企业因其他原因停产未监测.未监测企业名单及原因见附表1,各设区市废水国控重点企业监测情况见表1. 表1 2016年下半年各设区市废水国控重点企业监测情况 设区市 名称应测企业 数(家) 实测企业 数(家) 实测企业 比例(%) 参与达标评价的企业数(家) 达标企业数(家) 参与达标评价的排放口数(个) 达标排放口数(个) 南昌

6 6

100 6

4 10

8 景德镇

8 7 87.5

7 5

11 9 萍乡

3 3

100 3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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