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7-07-13 |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备案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其它违法行为.
(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人均月收入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2)取得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3)拥有机动车辆的;
(4)户口迁出郑东新区的;
(5)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6)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措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各个办事处将申请满一年的申请人的名单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
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变动情况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复查;
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查;
人事劳动部门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复查,最后各个办事处将复查结果整理后报给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七)监察审计局对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程序中的相关工作等进行全面监察.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