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7-07-21 |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决定 为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决定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兵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是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