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7-21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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