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7-07-21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经理资格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

(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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