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07-2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抵触部分无效,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
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前不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住址(住所) 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 认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20 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者:分 期出资,首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 ,于20 年月日前到位;
第二期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 ,于20 年月日前到位,……).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股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注:此处填写股东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为3-13人,但为便于表决,人数建议为单数),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由股东指定、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