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7-07-21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但不应低于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应低于二分之一)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注:可约定,但任期不应超过董事任期),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公司章程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人,由股东委派.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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