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7-24 |
105 14.2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
106 14.3保单要求
106 14.4保险条款的变更
106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07 15.1守法义务
107 15.2法律变更
107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07 16.1不可抗力事件
107 16.2通知
108 16.3损失承担原则
108 16.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08 16.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08 第十七条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109 17.1政府方的监督权
109 17.2政府方的介入权
109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10 18.1违约
110 18.2提前终止情形
111 18.3 临时接管
112 18.4 终止意向通知
113 18.5 终止通知
113 18.6提前终止及终止补偿
114 第十九条 项目移交
117 19.1 一般要求
117 19.2 移交程序
119 19.3移交保证
120 19.4对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
120 19.5项目公司股权、技术的转让
120 19.6合同期限及相关
121 19.7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122 19.8风险转移
122 19.9移交委员会
122 19.10移交维修保函
122 19.11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123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解释与争议解决
123 20.1适用法律
123 20.2争议解决
123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24 21.1环境保护
124 21.2保密
124 21.3税费
125 21.4 通知
125 21.5 协议份数
126 21.6本协议的生效
126 21.7协议的补充
127 21.8协议的附件
127 附件一: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129 附件二: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建设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批复
129 附件三: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建设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批复
129 附件四: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130 附件五: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132 附件六:移交保函格式
134 附件七: 保险
136 附件八: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139 附件九:融资资料清单
144 附件十: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
145 附件十一:建设期绩效考核办法
145 附件十二:乙方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64 附件十三:乙方响应文件财务模型
165 附件十四:中标(成交)通知书
166
第五章 评审方法
167 评审方法前附表
168 1. 评审方法
170 2. 评审程序
170 3. 投标文件初审
170 4. 澄清有关问题
170 5. 比较与评价
171 6 评审结果
17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79
三、授权委托书
180
四、投标保证金
181
五、项目总投资
182
六、偏离表
183
七、资格文件
184
八、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189
九、声明
191 十 、按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的承诺函
192 十一 、投标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19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本采购项目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建设 PPP 项目已由以召政文 [2018]14号文批准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参加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建设 PPP 项目(采购编号:召采公开采购2018014)投标. 1.采购文件的获取 1.1请收到采购邀请书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在 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完成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认证办理,于2019年 1月2日08时00分至2019年01月8日17时00分,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缴纳技术服务费并下载采购文件等,方可参加投标.凡未按规定下载采购文件的、未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投标无效. 1.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1.3 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认证办理 请参考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的相关说明.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漯河市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 ,将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确定已加密投标文件保存上传成功.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2.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备份以光盘或 U 盘的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到开标现场. 2.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01月22日08时30分. 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24小时内予以确认. 4.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委党校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 邮编:462000 联系人: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