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7-07-27 |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联系人:诸葛萍,郑伟,联系
电话:0771-5533052 5531251. 2014年12月15日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 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支持我区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改制变更(设立)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的字号可以继续使用,有在先权利的除外.原名称中无字号但确需保留的,如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有限公司 字样;
如是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 股份公司 字样.
(二)企业名称中含有 集团 字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且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不受其子公司数量限制,允许其继续使用 集团 字样.
(三)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 集团 字样的,因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其名称中可直接使用 集团 字样.
二、鼓励多种改制参股模式
(四)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等均可成为公司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持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将其债权转为改制后公司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批准后,债权人可以成为股东.
三、放宽出资方式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净资产为零或者负值的,其改制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应由改制后的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可以整体或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净资产为正值的,可以以该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出资改制设立公司制企业.如以部分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的,该部分净资产对应的评估值应当为正值,如对应的评估值为零或负值的,依照本意见第
(六)条办理.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公司制企业重组的,出资人可以以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对公司制企业增资,被重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其重组对应的净资产值为注册资本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