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7-07-31

1、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立案),并告知投诉(具名的举报)人;

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立案),并告知投诉(具名的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咨询方式

(一)电话方式:0533-

12315、0533-4160315.

(二)互联网方式:淄博红盾信息网

网址:http://www.zbgs.com.cn/

(三)微博方式:新浪微博名称:淄博12315

(四)现场、来函方式: 地址:博山区中心路114号淄博市博山区工商局消保科.(邮编: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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