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相关部门应加强厂区边界外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新规划建设学校、住宅、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公章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