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8-11 |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 ,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 ,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 ,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 ,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 ,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 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表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1: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填报单位:所属期: 年月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 卷烟类型 销售价格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