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7-08-12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9〕30号 当事人:南京柔科航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55470777 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琴音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武 2019年2月20日本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规格型号:RLB-ZH-C-10*1000,生产日期\批号:2018-11-16\0010201)在国家监督抽查中,经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软管长度项目不符合CJ/ 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要求,判该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RJ(监)201812 -0124.

本局于2019年2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9年2月2日当事人收到该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合格检验报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该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当事人共生产200根,其中14根用于国家监督抽查(免费),剩余的186根以18.5元/根的价格全部销售,利润2元/根.该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货值金额为3700元,违法所得372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文件传阅办理单、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生产及处理意见单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RJ(监)201812-0124,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事实及抽样基数等. 证据三,2019年2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事实和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自然情况以及委托事项、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自然情况. 证据六,2019年2月26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无异议的事实;

生产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事实;

生产数量、销售情况等. 证据七,生产信息单、灶具管生产流转单、成品入库检验单、入库单、产品交接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数量. 证据八,成本核算证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成本、利润、销售价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执行标准. 证据十,当事人承诺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诺在今后严格执行标准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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