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7-08-12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溧市监罚(听)告字〔2019〕11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2元;

二、罚款185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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