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7-08-14 |
流行病、瘟疫;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西至_止;
北起_南至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
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 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谁投资谁所有;
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