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7-08-15
CSDR-2017-02001 长县发改〔2017〕30号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沙县住房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及市发改委、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长发改价控〔2017〕96号)精神,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已批预售项目及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原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局政务中心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商县住保局和县统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到住房保障局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取得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后应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销售价格构成因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拟开盘时间.

2、按要求填写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单套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车位价目表》、《长沙县新建商品住宅询价申请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2、对于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国土、规建、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 一套一标 ,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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