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08-16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 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山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 第十五条 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等. 第十六条 市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 第十七条 北山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节能评估审查、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举报奖励、巡查通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宗教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二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禁牧禁采、人工种植、建立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北山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北山生态公益林管护规范,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促进北山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北山古树名木图文数据档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不良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提出救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北山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村镇等人文资源,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传统村落的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山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北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