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7-08-16 |
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
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等;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
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
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北山的水污染防治: 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在北山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生产、建设等场地应当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处理;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运输矿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北山范围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