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7-08-24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环罚字〔2018〕16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7466268J 法定代表人:谭邦洪 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工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郭村、响水镇等片区天然气补充气源管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郭村、响水镇等片区天然气补充气源管道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冯伟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

1、

2、3证明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郭村、响水镇等片区天然气补充气源管道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4、《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郭村、响水镇等片区天然气补充气源管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1日向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18〕1-126号),责令停止建设.2018年6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向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18〕1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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