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8-24 |
3、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