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08-28 |
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签署及规定 10.1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0.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用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书的要求. 10.3投标文件中凡涉及到公司名称的都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0.4投标文件中:价格标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技术商务标7份,正本1份 、副本6份.如果技术商务标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0.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以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 正本 字样,并在有实质性内容的地方逐页加盖公章.副本可用复印件.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1、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及标记 1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1.1.1技术商务标和价格标应分别密封封装,其中价格标装于一个单独信封或文件袋内. 11.1.2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均应注明: (1)致: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编号: (4)标明 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字样 (5)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文件名称(技术商务标或价格标等) (6)包装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1.2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规定包装、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3若在开标后发现技术商务标中含有投标报价,即作废标处理. 11.4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投标报价,必须注明 最终唯一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