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08-29 |
3、询价通知书中没有提及询价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如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公布的强制采购产品清单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投标响应的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货物,并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4、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面规定的标准和厂方的标准,供货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质量合格证书、中文简体保修卡(单)、说明书和随货有关单证,设备完好,物品配件齐全.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正规渠道全新的合格品.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面的规定和厂方的规定.
5、投标人应自行对供货及安装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6、投标人如果对询价通知书等询价通知书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
7、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询标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8、代理机构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9、投标人对本函如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联系,代理机构将尽快予以答复.
(五)、确定成交人与签订合同
1、经询价小组评审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称和成交金额,由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2、成交投标人在收到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3、成交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双方签订后生效.
4、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询价通知书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5、合同签订后,成交投标人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六)、澄清及变更 询价通知书如有澄清及变更,代理机构将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投标人及时关注.
(七)、验收
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3、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成交人)承担.
(八)、其它
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则交易中心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报价人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