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7-09-17
编号:GXCQJY19-217 【报废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一台转让】 资产转让合同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银河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宁市朝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缅

电话: 077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一台,规格型号为YPVF-15-C0105,包括轿厢及驱动装置,购置于1994年1月,生产厂家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现已报废拆除存放于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84号南宁银河大酒店内.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对设备进行搬迁,安全及费用自理. 本次转让设备按现状转让,以现状交割,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于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标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为:甲方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网络竞价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 甲方将本合同第二条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产权交易专用账户将价款付清(以到账为准).标的交割完成后,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接到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转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转让标的的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 ,甲方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标的交割给乙方. 第六条、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向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转为搬迁押金.当乙方履行合同的约定并如期按照《设备搬迁协议》完成拆迁工作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当乙方不履行合同及《设备拆迁协议》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

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但产权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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