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09-1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