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7-10-14

五、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27日

六、评估方法:市场法.

七、评估结论:经评定估算,确定委托方委托评估的对象――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 新宝航118 号船舶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2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44.53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叁佰元整). 详见船舶评估明细表.

八、特别事项说明:1. 由于评估工作本身性质所限,评估中对船舶主要以购置或使用年限、现场勘查时的外部直观现状以及评估人员的评估经验等作为评定其成新率的主要依据,对其内在的结构性变化和质量变化未作技术测定. 2. 评估结论不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费、停放保管费、应缴纳的税费等,也不包括船舶年检检验费、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费用. 3. 本次评估只是对委估船舶现状价值的评估,对委估船舶处置后是否能登记、过户等,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作保证. 4. 评估结论仅反映船舶勘查当时的技术状态,并不包括在完成现场勘查工作之后,船舶可能产生的任何技术状态变化. 5. 本次评估只考虑对被评估船舶在现有状态下进行必要检修、维护能达到适航状态为假设前提,并以船舶主要设备及部件不存在重大故障为假设前提,若上述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评估结果无效.

九、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日一年内有效,即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为本报告使用有效期.

十、评估报告日:2017年7月31日 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1日 北海海事法院因执行案件而涉及的防城港合顺海运 有限公司名下的 新宝航118 号船舶评估报告 桂科评报字[2017]第112号正文北海海事法院`WTDW`市国防大`/end`: 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贵院以执行案件*******为目的而涉及的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 新宝航118 号船舶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并对评估对象―― 新宝航118 号船舶在2017年7月2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北海海事法院 `/end`***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9号

(二)产权持有者: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 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南延段西侧 注册号:450600200004194 法定代表人:纪锦旭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期限:2007年06月22日至2027年06月21日 经营范围: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水系普通货船运输;

从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货物运输.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企业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评估项目的特定评估目的是评定估算委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委托方执行案件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的评估对象是北海海事法院因执行案件而涉及的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 新宝航118 号船舶的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是北海海事法院因执行案件而涉及的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 新宝航118 号船舶,无账面价值. 委托方提供了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100311000542,《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识别号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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