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7-10-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省人民政府6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会同省清理农民负担办公室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请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收费验审. 附件一: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附件二:浙江省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附件三: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物价检查所 附件二 浙江省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项目收费标准(元) 淡水捕捞 渔船作业机动专业渔民 每船每年400-800 非专业渔民 每船每年700-1600 非机动专业渔民 每船每年200-400 非专业渔民 每船每年400-800 渔具作业大拉网 每网每季200-400 鱼簖 每网每季200-400 扳缯 每网每季200-400 刺网 每网每季20-60 其他渔具 各县自定 淡水养殖 养殖水面 江河、湖泊 每年每亩1-4 外荡 每年每亩1-4 大中小型水库 每年每亩1-2 内塘、山塘 各县自定 殖方式 网箱养殖 加收每平方米3.00-8.00 网围养殖 加收每亩30.00-100.00 珍珠养殖 加收每亩50.0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