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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市府办,市计委、建委 校对:计国平 打印:潘玲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价费[2002]346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每宗200元,500以上一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0以上一2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2000以上--5000平方米的每宗8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1000元.
二、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登记费:
1、农民建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抵押登记;
3、注销登记.
三、房屋测绘(或勘丈)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9]198号、浙财综[1999]56号)同时废止.执收单位在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汇缴)专户,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计价格[2002]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