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10-21

二、关于新公司原始股东股份转让、退股问题. 新公司成立后,由于受市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迅速滑坡,加之黄兴路步行街的拆迁建设,公司的四个门店被拆除,面积达1700O,企业处于半停业状态,职工工资和生活费主要靠政府扶助和拆迁补偿款来维持.面对新公司困境,一部分股东不看好新公司的发展前景,认为自己入股实际上是拿钱给企业负责人玩,纷纷要求退股走人;

一部分人是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急需用钱而急于要求退股等. 从1999年至2004年期间,154名股东中陆陆续续有122名股东自愿与企业达成了退股协议并签字同意领取了退股金,交还了股权凭证,是股东自身意愿的体现.因此,调查组认为股东当时的退股是有效的.

三、关于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问题. 由于股东退股117.2万元全部由企业承受,致使企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额相差太大,无法办理工商年检.为解决这一难题,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4年4月16日、5月26日、2005年4月19日三次召开了董事会及股东会议进行募股,共募集资金46.2万元.最终,公司总股本金为79万元,股东为32人. 2006年10月16日经全体股东决议,2006年10月18日在长沙晚报登出 减资公告 ,将公司原注册股本金150万元,登记股东30人,变更为注册股本金79万元,登记股东16人.减资变更后,于2007年2月14日经全体股东决议将注册股东人数变更为32人,并于 2007年3月2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今. 根据上访代表反映: 新公司在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金时存在代签名问题 ,我们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是:由于企业在经历了股东退股后,仅募得股本金79万元,离登记的注册资本150万元相差甚远,不得不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否则将影响新公司的正常运行.市工商局要求新公司原注册股东签名同意才能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相关手续,而新公司原注册股东大部分已退股走人,不得已,企业有代签名行为. 调查组认为,新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的程序上由于上述特殊原因而在具体操作上有 代签名 的行为,在此提出严肃批评,但这并不影响新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并且,新公司的注册变更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的,是有效的.

四、关于要求对吴大茂资产重新进行审计评估的问题. 企业改制时,其资产情况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的结果由市国资局予以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审计评估机构对其审计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查组调查核实,原企业改制时所进行的资产审计评估过程符合相关规定程序,不存在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问题.

五、关于企业部分内退人员反映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不一的问题及要求企业将 养老保险 从1995年至2004年间按社会平均工资全额补齐的要求.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办法》规定: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经查,企业2008年以前社保缴费基数是按当时各类人员所在岗位的工资确定的.内退人员因内退时所在岗位不同,缴费基数有所不同,但均未低于长沙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你们要求企业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全额100%补缴从1995年至2004年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的差额部分,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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