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10-22
融环评表〔2018〕104号 关于《福清茂鸿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塑胶显示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意见 福清茂鸿塑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清茂鸿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塑胶显示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清茂鸿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万件塑胶显示器配件项目选址在福清市洪宽工业村(租赁弘源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厂房),项目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年产150万件塑胶显示器配件.

二、本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应实行分流.冷却塔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依托弘源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福清市融元污水处理厂处理;

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音、减震等处理,厂界噪声应达标.

4、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全部回收外运综合利用;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第36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外运.

三、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1、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2、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你公司此前因未依法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接受我局行政处罚.本批复做出后,本项目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