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10-26 |
(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对二次供水用户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四)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第七条 对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2.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1 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为理顺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和《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 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 的工作思路和有偿自愿原则,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由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逐步进行接收管理,现明确相关要求和细则.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务公司供水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因属于超高层建筑,不列入接收管理范畴. 2.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费水表(或流量计)前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二、实施方式 1.新建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水务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2.在建高层住宅(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建设或委托水务公司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严格按国家规范和《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组织施工.经水务公司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委托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公司缴纳相关费用.水务公司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3.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和《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组织改造的,改造方案须经水务公司审核确认.竣工后经水务公司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委托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三、相关费用参考价 1.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成本参考价: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在45米(含)以下的按32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45米―75米(含)之间的按34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75米―100米(含)之间的按37元/平方米计取.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成本参考价: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在45米(含)以下的按21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45米―75米(含)之间的按25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75米―100米(含)之间的按30元/平方米计取. 3.同一地块按每幢建物的高度相应收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服务费用,建筑高度以黄海标高计算.建筑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的按25000平方米计算收取,计算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车库.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建、通讯线路、泵房及管理用房的照明、电力部门至泵房配电柜的线路费用. 5.水务公司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