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10-30 |
1 次,最后一次报价作为计算价格分的依据. 综合评分总分100分,其中价格部分占50分,技术部分占35分,商务部分占10分,售后部分占 5分. 注:① 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单位最终报价)*价格部分权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基准价. ② 评审专家组分别针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产品技术参数、单项和整体功能优劣程度等)、商务部分(公司实力、同类产品销售业绩等)和售后部分(免费质保期、售后服务方案、售后响应速度等)进行横向比较,并独立打分,各评审专家打分结果加和后取平均值. 3.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投标单位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被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如 中小企业促进局 )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材料,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如有虚假,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投标单位被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如 中小企业促进局 )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投标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说明: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按财库[2014]68号文执行): 投标单位为中国法人;
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中国法人;
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国;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4.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政策 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政策按财库〔2017〕23号文精神执行.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所供货物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按照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所有采购货物的货值比例进行加分,满分为1分.(投标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节能产品加分政策 节能产品加分政策按财库〔2017〕25号文精神执行.节能产品:供应商所供货物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按照节能产品所占所有采购货物的货值比例进行加分,满分为1分.(投标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补充说明(品牌限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校级教育云平台、精品课程录播主机、高清录播系统、高清摄像机、云平台服务器、学生学习终端. 第九条 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在陕西师范大学主页 招标采购 栏目公告. 第十条 质疑与投诉 投标单位若对招标结果有异议,可向采招办、监察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提出质疑与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通用投标须知 1.投标单位若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须于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告知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任何口头询问均视为无效. 2.本采购文件由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外发布,其它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无效. 3.投标单位认为本采购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须以书面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否则,将视投标单位认可本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且不得因此在采购活动开展后提出任何异议. 4.投标单位因对采购文件阅读疏忽、误解、遗漏,或因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以及计算错误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单位负责. 5.本采购文件的投标报价要求及采购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投标单位未报或未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单位则认为这些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之中. 6.投标单位一旦获取了本采购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正确理解并接受了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7.技术标部分如标有产品商标、参考品牌、型号的,仅起说明或参考作用并非进行限制. 8.采购文件、修改及补充文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相关澄清和承诺均是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评标专家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10.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响应)报价可能低于项目成本的,供应商应按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投标(响应),应作废标或无效响应处理. 11.中标人必须独立完成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项目,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1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