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7-11-05
赤峰市关于做好创业人员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3]10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所需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本市辖区内创业,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赤劳社办字[2009]107号)执行.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已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创业;

(2)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

(3)正常经营1年以上;

(4)从业人员达到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享受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

(3)创业者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场地租赁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本市辖区内成功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范围按《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厅发[2012]40号)规定执行.

2、需要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6)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失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的创业者,经营场地在市新城区,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纳税的,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其余的向创业地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创业者,向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三)就业部门接到申请后,到申报企业和申报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指导申报企业和申报人填写《赤峰市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

3、4),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三、补贴拨付 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和申报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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