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木粉尘颗粒物≤0.022t/a、有机废气≤0.0003t/a;
固体废物:零排放.
7、项目建设期间由灌云县环境监察局负责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8、该项目从环保角度可行,但需经发改、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