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7-11-14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2-3号;
负责人:周颖;
成立日期:2011年5月11日;
营业期限:自2011年5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非处方药、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34706679;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1060029035.
2019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2-3号的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贴的晶睛牌发酵乳广告中印有叶黄素防治视网膜病变和色素变性、锌元素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维生素A维持正常视觉功能、牛磺酸抑制白内障的发生发展等文字内容. 2019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发布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治疗作用的食品广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宋涛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3日,从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70瓶. 2019年1月15日,当事人为销售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在其经营场所玻璃门上张贴了由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沈阳现代新华彩色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印制的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广告单1份.在广告单上宣传了晶睛发酵乳饮料的叶黄素、维生素A、锌、牛磺酸等4种成分的作用,其中提到叶黄素防治视网膜病变和色素变性、锌元素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维生素A维持正常视觉功能、牛磺酸抑制白内障的发生发展等内容,该广告单内容借助宣传晶睛发酵乳4种成分作用暗示了晶睛发酵乳治疗作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辽宁百思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保工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受委托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处理在食品广告中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治疗作用一案的合法依据;
3、现场笔录1份、照片3张、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沈阳现代新华彩色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食品广告时间、内容、来源等事实;
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份,论证牛磺酸功效的论文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论证锌元素功效的文章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论证维生素A功效的文章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论证叶黄素功效的文章1份、相关网站链接截图1份, 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晶睛发酵乳的广告审批情况以及当事人宣传晶睛发酵乳饮料的成分所具备的功效、治疗作用的依据以及出处;
5、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1份,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沈阳盈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出库单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经销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的来源以及销售等事实. 2019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西市监健告字(2019)6-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借助宣传成分的作用暗示治疗作用的娃哈哈晶睛发酵乳饮料广告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借助宣传成分作用暗示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264条:2.没有非法所得的: (1)广告费用二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