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11-14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并销毁广告单,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4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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