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11-14

一、校内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一)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组织领导体系.

1、校园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学(含职高)1200名学生、小学8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要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干部和工作人员;

1200名学生以下的各类中学、800名学生以下的各类小学和幼儿园应设立安全保卫工作岗位或具体负责人,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统一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和应急处突以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校园门卫应当由专业保安担任.根据校园规模和校园周边环境情况配备不低于3名(800人以上的校园不低于4名)的专业保安人员.主要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保安人员每年暑假、寒假各进行一次培训,培训由保安公司负责,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监督指导.

3、各公办校园聘请一名公安机关加派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各类自办学校要聘请一名公安机关加派的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自防培训工作.

(二)完善校园物防设施.

1、各类校园的围墙和校门,必须坚实牢固.砖墙高度2.2米以上,并且上栽玻璃碴;

铁栅栏围墙高度在3.3米以上.有效防止攀爬、翻越和冲撞,确保与外界有效隔离.

2、保安人员要统一着2000式北京保安系列制服,并配带 校园保安 袖章.并由各校园自行配发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3、各校园要结合校内实际建立来访人员接待室,完善接待制度,明确接待人员,及时处理好校外人员来校事宜.

(三)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1、校园内重点部位和校园出入口、周界围墙(栏)、室外主要活动场所须安装监控探头(不低于四路),要设立专业人员定期维护,确保技防设施运行状态良好.

2、各校园必须安装图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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