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11-1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 管输价格 )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以下简称 配气管网 )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第二章 管输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管输价格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 管输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输价格.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来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如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或输气量增加时,可适时调整为按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原则核定管输价格.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
(一)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二)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可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管输企业年度管道运输气量或总周转量为企业管道运输气量(含代输气量),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达到或超过60%的,按实际管道运输气量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