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11-19 |
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推行燃气企业将管网设施延伸至用户户表,因此发生的费用计入燃气企业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制定调整省内管输和配气价格,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可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价格制定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成本信息公开具体要求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应的定价权限分别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可视情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和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4日.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