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11-1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1639.91元及相应利息等;
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文读、董超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受理费48001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3498.2元. 特此通知. 附: 执行员:仇飞龙 联系
电话:88922875 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奉化市永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16824 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16832 汪文读--账号:6228580299900416840 董超群--账号:6228580299900416857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院印) 本院地址: 大成东路567# 邮编:
315500 执行员: 联系
电话: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